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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对全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对全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环发〔2009〕8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环办〔2009〕108号)要求,坚决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发态势,保障国庆60周年各项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确保环境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环保工作职责并结合我市《开展保障环境安全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渝环发〔2009〕64号)实施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在国庆60周年到来之前对全市环境污染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前一阶段开展保障环境安全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在国庆节前集中时间和力量,进一步对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自查与抽查,不留死角,彻底消除重大隐患,确保国庆期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时间安排
  2009年9月17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全面排查,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并进行总结,将有关材料上报。
  2009年9月17-18日,召开全市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检查培训会(地点另行通知)。
  2009年9月20日开始对区县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抽查。
  2009年9月28日前各检查小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采取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交叉检查的方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安排1名执法人员参与此次检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相关区县排车统一分组。
  四、检查内容
  (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的情况;
  (二)相关企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是否齐全,企业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周边可能受环境事故影响的敏感目标及其防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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