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幼儿教育机构对教职工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它支出等五项。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保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或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教育保育专用设备、图书、办公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六项。
第三章 幼儿教育培养成本项目核算标准
第十条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幼儿教育机构年(会计年度)培养一个幼儿学生所需平均成本。
第十一条 幼儿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教育机构的平均幼儿学生总数。幼儿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幼儿学生总数与年末幼儿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年初幼儿学生数×8+年末幼儿学生数×4)/12。
以全日制幼儿教育机构学生数为标准学生数即为1,寄宿制学生数按1:1.5的比例折算成标准学生数。
第十二条 教职工总数,指幼儿教育机构内从事教育、行政管理、保育、保健、后勤和其它工作的人员,以及外聘教师或专家(指在本机构内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育保育任务的非本机构在职教师)、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人员的全年平均数。短期或临聘的讲课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人员支出根据本机构定编人数和生师比二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一)按照本机构定编人数核定相关费用。如果本机构在职教职工总数超过本机构定编数的,核减超编人员数量;如果本机构在职教职工总数未达到本机构定编数的,不核增未达编人员数量。
如果本机构主管部门没有核定本机构定编人数的,则按本机构前三年在职教职工平均数认定。
(二)生师比指幼儿学生数与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生师比按不超过下列标准据实审核:
省一级幼儿教育机构按照全日制为6:1、寄宿制为4:1标准核算;市一级、县(区)一级幼儿教育机构按照全日制为7:1、寄宿制为5:1标准核算;其它幼儿教育机构按照全日制为8:1、寄宿制为6:1标准核算;既有全日制,又有寄宿制的幼儿教育机构的生师比、教保人员配备数,按照前款比例分别核定后,再汇总为全部的核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