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是与幼儿教育培养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应按幼儿教育机构的不同层次(如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托儿所等)分别进行核算。
第四条 公办幼教成本监审,应当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经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对没有正式营业的幼儿教育机构,成本监审时以有权审批成立本幼儿教育机构的单位的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同一地域同一档次己正常营业的其他幼儿教育机构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合理测算其成本。
幼儿教育机构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监审表。
幼儿教育机构必须对所提供的成本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项目构成
第五条 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不包括幼儿在幼儿教育机构期间的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以及幼儿家长购买学习文具与课本资料等支出。
第六条 幼儿教育机构人员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基本工资,指幼儿教育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
(二)津贴,指幼儿教育机构在基本工资以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职称津贴、学历津贴、价格补贴及交通补贴等。
(三)奖金,指幼儿教育机构在基本工资、津贴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四)福利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福利费。
(五)社会保障费,指幼儿教育机构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六)住房公积金,指幼儿教育机构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公用支出,指幼儿教育机构用于购买与教育保育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