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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污水处理费,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缴的污水处理费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对于未足额收缴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从水费收入中扣减。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对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代征单位按其设施供水能力核定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供水、污水一票制。票据的印制和核销由市财政和市税务部门负责监管。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票据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以下事项:
  (一)优先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维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
  (三)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四)对于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可用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国家资本金;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编入财政预算草案;年度终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晋建城字〔2009〕232号),对污水处理成本、实际运行情况及排放达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污水处理费支出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 全面规范城市排水环节的各种收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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