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09〕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大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供排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落实国家、省减排政策和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和征收标准,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4〕49号)、《山西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3〕314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同市等七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同市城市范围内凡取用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井、江河湖泊、水库等水源的用水户,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均应按照用水数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用水量分类征收,现行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5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1.00元/立方米(详细分类见附表)。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用户应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市财政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代征(包括管网以内和以外部分)。代征手续费为实际征收额的5%。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对代征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