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规范殡葬行为
(一)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新荣区新荣镇、新荣区花园屯乡、新荣区上深涧乡、浑源县永安镇、大同县西坪镇,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御东新区和恒山风景名胜区为火葬划定区域。火葬区内的丧事活动限定在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后全部进入公墓安葬或寄存于骨灰堂。坚决禁止偷埋乱葬行为,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已土葬的强制起尸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强行火化后,原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其家属不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原属其它居民的,其家属不得享受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死亡后,应在规定地点埋葬,对自愿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500米以内建造坟墓。从决定之日起,各县区按管辖区域对以上范围内现有的坟墓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禁止再建造新的坟墓,对新建坟墓发现一起依法处理一起。从2010年开始,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林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新闻等单位,两年内对以上范围内现有的坟墓进行专项治理,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以外,都要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切实达到拆坟还林、平坟还耕、净化环境的目的。
(三)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依法经营的丧葬用品必须标明价格。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制造销售使用丧葬用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销毁,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兴建经营的骨灰堂、吊唁厅、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设施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禁止在城市街道、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摆放迷信殡葬用品,举行发丧送葬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田头等场所祭祀时焚烧纸钱和冥币;禁止占道路祭、游丧扰民和抛撒纸钱等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违规行为;殡葬管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