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抓好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实行综合治理,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全面推进。
民政部门要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好殡葬改革管理牵头抓总的职责,认真制定殡葬改革实施方案,抓好殡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公安部门要对利用丧事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骗取财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依法处理干扰、破坏殡葬改革、恶意阻挠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扣留非法运尸车,并对车主进行处罚。
规划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经营性公墓规划的审查和对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的指导与审查。
国土资源、林业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占用耕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督促有关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平坟还耕工作,并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公墓规划的审核。
工商行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收缴、销毁纸扎祭祀品、纸钱及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城管部门要配合殡葬行政执法人员对城镇临街搭建灵棚、占道路祭、游丧扰民和抛撒、焚烧纸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对殡葬改革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依法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
(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7〕20次)《关于依法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协调会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卫生局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二)设有告别厅、太平间的医院采取先停后关的方式,年内必须关闭、取缔所有医院告别厅和太平间。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各医院制定关于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后有关殡葬活动衔接方案、服务工作制度和流程图,明确各自的职责。
(三)加强火葬区医院的管理,死者亲属强运尸体,院方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医院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医疗单位、车属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司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医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具有传染性疾病遗体的监控,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遗体以及高度腐败的遗体,须经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消毒处理和严密包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并立即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