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障的村改居人员,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文件规定执行。
3.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四)按本意见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性结算后,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按本意见选择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城镇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资金可进行折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劳动力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根据本意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符合退休条件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被征地农民按相关政策规定,应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重不漏;符合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当地城镇居民低保,符合当地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低保。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从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所属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资金由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部分,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可从每年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前,征地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测算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并经被征地单位同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监控帐户足额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额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应安置人数及标准核定后,定期上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征地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用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得批复后,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后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将监控帐户上的社保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