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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1.2006年4月1O日后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结合本人年龄和意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2009年7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要采取“先保后征”的原则。
  2.2006年4月1O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保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实施的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市财政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由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应安置农业人口数及实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分布状况进行初审,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下同)审核,并由其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名册、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确定。
  三、保障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市、区分级统筹,即: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市级统筹;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以下统称远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区级统筹。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凡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并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远城区按照全市统一的“远城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同)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缴费年限为:
  (1)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缴纳1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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