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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岗位职责》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十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计算机操作,但考生不得关闭计算机,必须立即离开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前交卷,必须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一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错、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无纸化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移动硬盘(u盘)存储设备、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应当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二代身份证进行逐一核对,检查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核对无误后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向考生宣读《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无纸化考试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操作。
  第六条 在进行考试操作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对考生本人与二代身份证照片、准考证照片和计算机显示的照片逐一核对,检查是否与本人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涉及试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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