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
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开展调查摸底、宣传政策,鼓励和支持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低收入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困难。
(二)按照缴存职工租房应提尽提的要求,简化提取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帮助租赁自住住房的低收入缴存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建立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为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人群建立服务平台,帮助有购房愿望但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低收入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困难。
(四)强化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配套支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要注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衔接和配套,帮助缴存职工通过公积金政策解决住房困难。
二、政策措施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凡低收入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12万元的,在其可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30%,但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贴息工作力度。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家庭成员为三口及以下家庭低于60平方米,四口及以上家庭低于80平方米,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在申请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当年可享受贴息政策。为减轻贴息对象的还贷压力,可实行按月贴补。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提取政策。凡低收入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连续满6个月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首付款比例可降低至20%;符合贴息条件的,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按年或按月冲还贷款时,可适当减少保留账户余额;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