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医药卫生工作规划、规范、技术标准,实施医药卫生专业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管理;负责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医药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负责研究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措施,研究中医药(民族医药)改革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开展全区医药卫生相关调查和信息收集。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医药卫生教育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实用的医疗卫生人才。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有关医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编办牵头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统筹国有企业所属医药卫生机构改革,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全区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和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宁夏保监局负责推动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和监管,研究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自治区政府研究室负责指导并参与有关医药卫生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医药卫生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自治区管理的药品价格,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监管措施,降低不合理的医药费用。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研制、生产、流通、配送和使用的监管,配合卫生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完善配套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医改配套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做好配套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和衔接工作,为全区医改工作稳步推进提供政策保障。
(四)落实资金保障。
完成近期五项重点医改目标任务资金投入较大,除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外,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
(五)加强督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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