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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明确基本药物配送使用政策。从2009年起,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自治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中标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公立医疗机构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销售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加成政策;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公开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含在药品中标价格内。建立自治区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对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区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3.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2009年年内,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区情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相关配套管理政策,做好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科学指导工作,加强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2010年,建立起覆盖全区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使用一体化的信息网络化服务监管平台。
  (三)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一乡一院、一村一室、完善社区、办好县级”的规划要求,2009年全区新建和改扩建县级医院9所(含中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24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到2011年全区191所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2474所村卫生室、179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卫生服务站)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包括一定比例的县级中医院);为全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配备医疗设备,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中医“名院、名科、名医”建设,发挥中医药和回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和具有资质的人员举办基层医疗机构和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2.确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从2009年起.积极争取国家补助,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人员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制,其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政府对村医的生活补助要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相衔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政府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绩效考核,按绩效考核的结果兑现补助。对社会力量和具有资质的人员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渠道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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