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着眼于解决医药卫生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综合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2009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84%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达到93%以上。统一全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促进单位和个人参保,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补缴办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用两年时间将全区所有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国有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实施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大学毕业生等新增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定灵活的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增强制度的可选择性,允许收入低、生活困难、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允许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从2009年起,将我区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也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补充,探索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到2011年,我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全面覆盖城乡居民。
2.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调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全部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扩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扩大门诊特定病种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范围。
3.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保证基金正常运转的情况下。2009年将全区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县、乡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45%以上和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在中央财政支持下,2010年将全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60%和50%以上,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