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21号 2009年9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宁夏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
我区干旱少雨,水资源严重匮乏,多年平均降水量仅289毫米,计入国家分配的40亿立方米黄河水资源,可利用水资源总量只有41.5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687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经济社会发展完全依赖于限量分配的黄河过境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供水、水资源总量与发展需求、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之间矛盾日显突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区跨越式发展最大的瓶颈。为贯彻落实国家水权制度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水权制度体系,加快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黄河水资源合理配置,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水权约束、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丰增枯减的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区域生活、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分配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
(三)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水资源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复函》(黄水调[2004]31号)。
(四)《黄河流域(片)水资源综合规划》。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黄河水资源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05]12号)。
(六)《宁夏国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七)《宁夏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
(八)《宁夏水资源综合规划》。
三、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