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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六、做好重点领域节能
  督促协调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不断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建筑领域,继续执行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启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研发新型抗震节能结构体系,建设绿色环保节能建筑;继续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和沼气利用。交通领域,建立能源消耗统计与分析方法。摸清基本情况,重点推进节油工作,优化和整合客运线路,合理控制动力增长,提高客运装备水平,增加新型节能环保车型比例,减少车辆空驶率,推广使用节油新产品等措施,推动交通节能工作的开展。公共机构领域,编制《“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制定《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节能降耗的总体要求。
  七、加强重点企业管理
  完善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加强年耗能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推进自治区19户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效对标活动,努力加强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对年耗能5000吨—50000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节能监察和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建立节能领导机构、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制定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实施节能项目、加强能源统计,推动企业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督促重点用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对年耗能5万吨标煤及以上的83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岗位负责人实行备案,依法实行管理。加强企业节能培训,健全用能管理体系和制度,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制度和能源统计制度,开始实施能源利用状况网上直报制度。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今年必须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双超”企业和“双有”企业在今年年底要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总量和没有完成减排指标地区的重点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落实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
  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建设。认真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其中,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至10万吨的,在编制可研报告中,必须设立节能分析篇(章);年耗能在10万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独立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将作为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依据。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在建项目环保审批时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加强“三同时”验收,将总量控制作为环保验收的基本条件。对于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的企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企业限批”、“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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