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强化驾驶人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3年内驾龄驾驶人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视情对驾驶培训和考核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存在培训考核不规范、不到位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要继续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以县区为单位,以国道、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整治。规范公路路口设置审批,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要坚决予以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要予以清除。实施“亮灯工程”,积极探索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保证事故多发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5)要加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对现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逐步予以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对公路护栏、标志牌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6)要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实施,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公路安全保障工程。
(7)要全面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以国省道干线公路、学校周边道路和农村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及桥梁为重点,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摸清底数,建立档案。要制定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1年,基本完成国、省道干线公路临水的危险路段和落差8米以上的危险路段治理任务。治理经费原则上由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所在道路的归属部门和单位承担,其中国、省道干线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由相关业主负责,农村道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8)要会同公安部门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力争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下降10%以上。要加大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建设力度,加快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对各类违法行为形成“合围”之势。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小客运整治与规范工作,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9)要加强对车辆行驶的动态监控。各运输企业要通过对核载9人以上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对核载9人以上非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等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客运车辆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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