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环卫管理机构向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权的单位发放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市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标准,加强日常监管,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运输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场处置,并取得消纳场出具的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凭市环卫管理机构确认的联单和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结算费用。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统一悬挂专段牌照;车身统一颜色,并且喷有公司名称及编号标识;
(二)运输车辆应当使用密闭装置,装载时做到装载适量(不超出车厢上沿部分),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运输车辆应加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GPS全球定位监管系统;
(四)市环卫管理机构制定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对运输车辆予以办理过户、变更、密闭、抵号等手续。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取得市环卫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有完善的道路和排水设施;
(三)有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四)出入口设置不小于规定面积的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备;
(五)市环卫管理机构制定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防止蚊蝇孳生、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出具消纳结算凭证。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