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权实行规模控制、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本市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行收集、运输、消纳联单制度。
第六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管理,本市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