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