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重点督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对不认真自查的,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第三阶段:认真整改。从2010年4月开始到2011年6月底基本结束。主要任务是: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完善法规制度。及时抓好国务院相关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全面清理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4、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从2011年7月至2011年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任务是:
1、开展检查总结。各地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在自查的基础上,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11月,省里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12月形成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中央。
2、健全长效机制。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