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2、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委宣传部。
三、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
从2009年8月开始,至201 1年年底前基本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从2009年8月开始到10月中旬基本结束。主要任务是: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省里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省监察厅,承担日常工作。省直有关单位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并明确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地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涉及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印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分工、方法步骤及工作要求。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牵头负责工作的业务指导意见,明确专项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工作方案于2009年10月中旬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3、抓好宣传发动。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全国和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召开动员大会,深入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排查问题。从2009年10月下旬开始到2010年3月底前基本结束。主要任务是:
1、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与此同时,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有关情况于2010年3月中旬前书面报告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