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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十二)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委机关预算计划体制改革意见;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并监督检查;负责委属事业单位预算经费、决算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实施所属企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委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十三)人事处。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委管、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和劳动人事工作。
  (二十四)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委管、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13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其中1名兼任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2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67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9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二)省能源局的组织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实施,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四)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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