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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指导全省的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参与三峡库区入迁我省移民的安置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协助省教育厅做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扩大对内开放的战略、方针和部署,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经济合作交流工作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开展本省国内经济合作交流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为社会提供国内合作交流信息公共服务。
  (三)牵头全省国内引进项目工作(除央企和港澳台引进项目外),开展本省相关国内引进工作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内招商引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智力、科技等项目合作。
  (四)负责对全省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研究拟订全省“山海协作工程”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山海协作工程”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检查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山海协作和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
  (五)承担中央下达给本省的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研究拟订全省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接轨上海、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规划、实施意见,并做好相关工作;对我省援藏、援疆任务中有关经济合作交流方面事宜进行协调并提供服务。
  (七)负责外省(区、市)政府驻浙办事机构和本省企事业单位到外省(区、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指导、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国内省外浙江商会(企业联合会)和外省(区、市)在浙企业联合会、商会等区域经济协作社团组织的指导、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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