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实行城乡规划许可
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及时调整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流程和前置条件,严格进行城乡规划许可工作。凡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当前,灾后重建、扩大内需建设任务繁重,各县要加大对项目的规划管理,提前介入作出规划,加快建设进度,凡出让土地的开发性建设项目仍按《阿府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县城和重点旅游集镇规划管理的通知》(阿府发〔2007〕289号)的规定,实行规划两级审批制度,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各县负责。要加强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管理。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未签定土地使用权合同的,不得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开发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禁超土地拍卖规划技术指标进行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项目,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能开工建设。要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管理,严格一户一宅,严格用地标准,严禁违规使用土地和不按村庄规划随意乱建行为。
(四)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各种不按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侵害权利关系人合法权益,且不能改正消除影响的依法进行拆除或没收。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和面积核发房屋产权证,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严禁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和遵守《
城乡规划法》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
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要责令其撤销或予以直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