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搞好城乡规划编制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州政府组织编制;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政府或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并根据规划编制年度工作作好每年度资金安排。
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为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化、科学化、合法化,城乡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城镇总体规划成果还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村庄规划要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要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成果验收,在确定已对照各级评审会的修改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后方可上报审批。各种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和符合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的修编和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进行。
四、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
(一)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机制
各县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机构和城乡规划委员会,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要由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重大建设活动的技术咨询和审查,城乡规划委员会要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二)突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各县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城乡规划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独立,不得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为加强对村镇的规划管理,各县应在乡镇设立直属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划拨土地的,未经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出让土地的,未具有城乡规划部门的拍卖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工业项目、危化品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未出具用地规划性质确认意见,有关部门不得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消防审核等前期工作。城乡规划部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在城镇规划区内,各种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等必须遵循和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