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专业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城镇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镇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到2012年底,所有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都要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100%覆盖,到2015年底,全州所有建制镇的建设用地都要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100%覆盖。对城镇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还要编制城市设计,以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提升城镇的规划建设品质。加强城镇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镇道路网络布局和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提升交通功能。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当前,要结合县城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专业规划。
4.进一步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镇)名村、森林公园等保护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保护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范围,确定保护重点,落实保护措施。保护规划中未规划的项目,不得进行建设。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二)着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1.注重城乡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时,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前的基础资料调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现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基础资料的调查,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2.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对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3.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概念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应面向市场,通过招标或方案竞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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