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个人信用建设。一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道德文化为约束,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平台为切入点,提高个人信用水平。二是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广泛开展农村金融教育培训,加强诚信建设,探索建立农户基本信用档案。三是提高公民的信用素质,大力弘扬诚信为本、重约守规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增强公民维护信用的自觉性,规范自身行为。四是建立依法推进、科学管理、信息权威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建立个人征信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的个人信用制度,使信用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五)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等要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制度性安排,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土地出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合资合作、评优评先、公务员管理等领域应依法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信用征信系统中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报告,并逐步扩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二是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三是加快推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担保、贷款一体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六)加强信用服务中介体系建设。一是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创造有利于信用服务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有实力、有资源的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投资信用服务。二是征信系统要与信用服务相分离,不得借助掌握的信息资源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参与市场经营。三是培育和发展层次多样、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企业,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四是支持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信用服务企业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依法开展资信调查、资信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综合业务。五是推动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信用,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和优化,培育和打造一批真正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品格的社会信用管理服务企业。
(七)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大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失信行为,并将处理结果记入其信用信息。二是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突出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贷、诉讼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机制、预警机制和披露机制,形成互联互动的监管网络和对失信者的联防联惩。三是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包括市场准入、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违规惩戒及监管等内容的法规或规章,规范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中介活动,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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