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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五)强化管理,落实综合治理。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协调配合。涉及新居民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落实措施,共同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新居民事务部门要牵头建立联系协调制度,整合综合治理资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联动合力。各地要创新管理工作思路,探索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工作新途经。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把《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平安、综治等宣传的重要内容,与具体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考核。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认识《条例》的内涵及特点,共同关注、关爱新居民,同时提高新居民的守法意识,为 《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嘉兴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审核暂行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嘉兴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审核暂行办法

  为鼓励嘉兴新居民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的基本条件
  嘉兴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有固定住所;
  4.有稳定工作;
  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6.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7.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直接申领条件
  嘉兴新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居住年限限制,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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