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充分用好出口退税等政策,积极应对贸易磨擦和技术壁垒。对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在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到我市投资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自今年起3年内,每年由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后,当年市财政给予10万美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鼓励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抓好清洁生产和节能认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额度,规范节能奖评审,每年对为全市节能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成果进行表彰奖励。严格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评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和投资。安排淘汰落后补助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适时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差别电价标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政策。认真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差别水价政策,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
(七)认真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扣除和摊销。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到3%。对向规模以下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型小企业出租标准厂房,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节能降耗方面:经税务机关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规定比例进行抵免;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对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其缴纳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需要减免的,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15号)执行;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税款。经有关部门确定,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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