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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5. 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有地方特色的门饰。
  6.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应统一规范设置。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7.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8. 主要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的,应及时修复或清理。
  9. 各类工地应有围墙遮挡,围墙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遮挡墙,同时设置工程告示牌;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墙,同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待建地块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墙,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10. 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三、城市道路
  1. 市区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开裂、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3. 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4.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场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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