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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五类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就业和创业指导,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责任单位:县区政府,人事、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共青团、广电和金融等部门)
  4.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计划。2009年全市完成110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任务。政府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信息、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指导及项目评审等服务,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5-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中央和省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均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广元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者,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营业税;开办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5.积极做好产业规划、协调、指导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创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辅助、创业培训、项目跟踪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和各类招聘活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我市的投资环境、人才政策,及时发现和推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典型人物和事例,通过举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果展、自主创业典型人物巡回事迹报告等多种形式,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主动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和人才招聘等服务,切实落实减免费用政策。
  6.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各级人事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加强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组织有关专家举办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讲座,宣传就业形势,讲解就业政策,培训求职技巧,指导制定创业计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7.建立创业补贴制度和创业成功奖励制度。根据创业高校毕业生拟选择的创业项目以及准备情况,市县区两级政府在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对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与省扶持创业资金一致。对到农村创业,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应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涉农项目,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立项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对创业成功、吸纳2人以上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
  (三)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空缺岗位资源,考录和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责任单位:县区政府,组织、人事、监察、教育、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
  8.根据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和空缺职数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招考计划,实行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和考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9年,全市计划考录基层公务员76名,警察230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570名,其中市直事业单位拟招聘397人,县区事业单位拟招聘1173人。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市、县区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于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在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中,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对通过公开招聘达不到开考比例的事业单位紧缺专业岗位,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考核招聘,为吸纳更多优秀专业人才进入我市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四)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县区政府,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经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工商联、金融等部门)
  9.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主渠道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2009年全年举办各类现场招聘会场次在35场以上,组织提供就业岗位4000余,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2000人,力争签订正式就业聘用合同达到80%。除每月6、16、26日举办定期常设性现场招聘会外,在毕业生报道高峰时期即6-8月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增加招聘会场次。积极开展与企校协作,把在广高校毕业生总量、专业情况、就业情况与企业的用人需求有机对接;联络用人单位与高校开展“校企协作”,组织用人单位到高校送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
  10.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市、县区在要积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续聘、就业、以及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问题,按照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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