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严禁合作医疗用药、服务目录超范围补偿,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遏制过度医疗;进一步完善审核员制度,强化审核员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促进作用,正确引导居民就近就医,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2010年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不高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次均费用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十三)积极做好流动人口的参保工作。引导本地户籍外出务工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外出务工居民的个人参保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做好外出务工参保居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建立在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城市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外出务工居民就医报销的机制。
积极探索非本地户籍新居民的参保结报方式。将各县(市、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列为有条件的新居民户籍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使已参加户籍地合作医疗的新居民在嘉兴就医费用可回参保地报销。
(二十四)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组织部门要将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分析公布有关信息;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预算工作,确保资金按要求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大、中小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和统计工作,确保完成大、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的有关工作;社会保障事务部门做好市本级三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对接,按照政策及时调整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在新年度按时实时结报、数据汇总及费用监管工作到位,同时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或市民卡的发放工作;新居民事务部门要做好新居民参保及统计工作;统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应参保人数。
(二十五)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六)保持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的相对稳定,2010~2012年期间,如上级无重大政策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按本意见执行。
(二十七)本意见由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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