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建设、新兴、南湖、新嘉、解放等街道应由街道出资部分和上述持证的低保人员、特困残疾人参保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5.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并办理专业技术类居住证、普通类居住证的新居民,其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其中参保子女在嘉兴就读中小学,父母持有专业技术类居住证的,个人出资标准和政府资助标准与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
(十七)补偿办法
1.住院费用起报线,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为300元。
市本级:二级甲等医院为500元;市内三级乙等医院为800元、三级甲等医院为1000元;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
2.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根据《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关于“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的要求,2010年我市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为80000元,大、中小学生为120000元。
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市本级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65%,大、中小学生为75%;凡转市内三级乙等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凡转市内三级甲等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凡转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下降18个百分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列报费用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4.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报销比例不低于列报费用的20%。
市本级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先由个人账户(家庭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家庭账户)每次按70%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25%,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家庭账户)当年未用完的可转至下一年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列报费用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5.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即: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
市本级将市本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列入合作医疗补偿支付范围,先按普通门诊补偿,当年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含4000元医药费部分)的,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最高支付额20000元。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