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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每5年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依法行政知识抽查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任职晋升、评先评优和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按照《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要合理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总结各地听证制度推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则和程序。

  (六)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事项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通过抽样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失职行为,不按规定实施后评价而造成重大损失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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