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管理规范、服务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典型农家书屋,可作为天津图书馆和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农村分馆,定期配送相互交流的图书。
(六)农家书屋建成一段时间后,对管理规范、服务较好、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可在书屋管理人员自愿的前提下,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保证书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借以拓展出版物发行网点,丰富和活跃农村出版物市场。
(七)本市各出版社要大力开发适合农村、农民和农业需要的各类出版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提供优秀的精神产品。
七、基本要求
(一)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是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的惠及乡村的民心工程,是与广播电视村村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同等重要的农村文化建设重大工程。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和区县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联以及农村工作、科技、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把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好。
(二)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将任务细化、量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部门,责任到人,加强督办,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作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与创建文明村镇"五个一"(一个村民学校或培训中心,一个文体活动中心,一个综合服务站或规范化农贸市场,一个花园,一个宣传橱窗或文明示范路)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好农村现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四)认真搞好宣传、表彰工作。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开展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情况和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对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对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
(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6号),坚持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确保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工程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