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市教育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的指导,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
(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标准随本校教师在工资统发中一并发放;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对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本级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市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市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严格执行《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