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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可以从事相应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

  城市公共汽电车调度员、售票员应当由经营企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五)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

  (六)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七)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

  (八)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售票员不得拒载;

  (五)不得拒绝按规定使用优惠凭证的乘客乘车;

  (六)按照规定驾驶车辆,提供安全服务;

  (七)不得拒载、甩客、敲诈乘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

  第三十一条 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排队等候乘车,先下后上;

  (二)上车主动购票、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儿童集体乘车的,应当按照人数购买车票;1名成人乘客可以免费携带1名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理者和学龄前儿童应当有看护陪同方可乘车;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

  (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七)不得携带动物乘车;

  (八)遵守其他有关乘车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优惠政策时,应当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优惠标准以及优惠凭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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