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四)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五)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六)国务院、省政府明令明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七)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暂缓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尚未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县(市、区),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确定保留、调整、取消的事项(包括拟保留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调整、取消的理由)。对保留事项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逐项进行规范,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表》。市本级对照清理标准再进行一次梳理,并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事项的梳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审管(改)办。
(二)审定和公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及规范表。
1.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后,市政府已公布215项;对待定事项,已有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要明确保留或取消,还未有结果的,先予以取消。要求在2009年11月底前,与未公布的拟保留事项一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
参加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编办
2.各县(市、区)对拟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规范表,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于2009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责任领导: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
牵头单位:县(市、区)审管(改)办。
参加单位:县(市、区)监察局、法制办、编办等。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09年12月底前出台《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程序和实施程序。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