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期限: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各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的审核批复工作。
责任领导:县(市、区)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牵头单位:县(市、区)编办。
参加单位:县(市、区)监察局、法制办、审管(改)办。
3.编制并报送审定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审批中心集中的方案。各县(市、区)编制并上报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的方案,经逐项审核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监管措施等内容后,纳入中心统一监管。因受审批服务中心场地等条件制约的县(市、区),在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的方案时候,先确定一批部门成建制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待条件成熟时全部集中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目标期限: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集中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责任领导:县(市、区)审管(改)办主任。
牵头单位:县(市、区)审管(改)办。
参加单位:县(市、区)监察局、法制办、编办。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有序推进改革。要建立由监察、法制、机构编制、审管等部门参加的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监察、法制部门要研究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及集中以后权力运作的新特点,加强专职监督和层级监督。编办要负责做好部门内设机构整合方案审核并及时批复。审管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制订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对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直接监督。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投诉评议等多种渠道,发挥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行政审批的规范高效运作。
附件2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确定我市及县(市、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9年内实施并完成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