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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十四)切实履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服务与管理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工作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宏观管理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会同教育、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管和对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规避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监管;会同教育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民办学校与教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妥善解决好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全员参保。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完善运行机制,做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职称评定、档案工资核定等工作,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人事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合理回报和学校发展等因素,本着支持的原则,适时调整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并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的监管。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级国土、建设和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扶持民办学校用地、建设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招生广告的监管。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贷款的支持力度,扶持民办教育更好地发展。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保证民办教育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六)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十七)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

  1.加强收费管理。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财政部门补助的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标准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2.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民办学校要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设立财务机构,按《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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