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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十)加大以奖代投力度。设立以下奖励和补助项目:

  1.创建奖。民办普通高中凡创建成省三星级、四星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80万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学校(含教育现代化学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民办中职学校凡通过省三星级或省重点技工学校、四星级或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省级示范专业、省级课改实验点、省级社区教育中心、省农科教示范基地、省级紧缺型人才培训基地验收的,同级财政按省补专项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

  2.规模奖。对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在校生人数达到2000人、3000人、4000人以上的民办中职学校,每年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服务经济奖。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推荐在本市就业半年以上的,每就业一人同级财政奖励学校100元;本地就业毕业生超过毕业生比例50%以上的,比上年每增加一人增奖100元。

  4.养老保险费补助。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不少于50%的补助。

  5.规范管理奖。对被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为规范管理先进单位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高中阶段以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6.突出贡献奖。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十一)市、县(区)财政根据需要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列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本《意见》第(九)、(十)条的配套资金及奖励资金支出。

  (十二)加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各地要按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将奖励和补助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相结合。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民办学校,在奖励和补助上实行一票否决。

  五、进一步强化对民办教育的服务、引导和规范管理

  (十三)各地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发展并举,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要把民办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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