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鼓励和推进民办学校特别是实力较弱的民办学校通过办学权转让、融资扩股、校企联办、合并兼并、撤销、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进行调整,加快教育资源向名校聚集,向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聚集,增强自身实力。根据目前我市中小学教育资源总量的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民办中小学校,不再批准设立农村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
(五)引导民办学校积极转型。引导和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粗放式发展向精细化发展转变,从趋同化模式向特色化模式转变。民办学校要理顺内部管理关系,选择出资方式,调整学校办学定位,拓展办学渠道,改善办学条件,创新办学理念,加强学校个性化品牌创建,打造学校特色品牌。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要加强学校内部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六)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的成长和进步,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教师创造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社会保险全员参保制度
(七)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中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由民办学校按规定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实际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核定工资基数。
(八)建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督查督办,积极帮助民办学校妥善解决相关遗留问题,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全员参保。
四、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
(九)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学杂费补助实行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学杂费补助政策,对省财政转移支付的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补助和县(区)财政按省定标准应安排的配套经费,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