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政府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八、进一步营造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强化政府职责。各县(区)政府要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制定建设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任期目标进行考核。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教师管理职责,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各级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合力。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教师培训、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农村中小学校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按照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参与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
(二十三)保障生活待遇。严格执行教师工资和地方补贴发放的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保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对具有办学许可证、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不少于50%的补助。
(二十四)优化社会环境。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充分尊重和积极鼓励广大教师的劳动创造,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定期表彰奖励师资队伍建设先进单位,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