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加快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
七、完善教师队伍管理体制和机制
(十六)落实以县为主的中小学师资队伍管理体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负责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和交流等工作,并配合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做好跨系统的人事调配等工作。适当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到中小学任教。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禁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
(十七)科学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初步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其他地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
(十八)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建立教师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逐步建立县域范围内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教干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中小学“首席教师”选拔制度,引领学科专业建设。
(十九)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通过竞聘上岗、转岗、提前离岗退养等途径,切实解决中小学教师学科、学段、区域结构失衡问题。对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应服从学校安排,根据学校需要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所在学校平均水平,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对相关学科富余人员,根据本人申请,经当地教育、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离岗。离岗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和人事关系,参加正常的调资、晋级,工资、福利等停发,个人全额承担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离岗周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