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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危旧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危旧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09〕101号 2009年10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彻底改善中心城市危旧片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和谐宿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危旧片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改善中心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坚持危旧片区改造与推动住房保障相结合、与历史文化街区修复相衔接、与和谐社区建设相促进,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危旧片区改造工程,不断提升中心城市配套功能和承载能力。

  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市区危旧片区改造工作。新建拆迁安置房(含四区城郊结合部)不低于500万平方米。市政府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并下达年度改造和安置计划。

  三、改造对象

  (一)城市危旧区。指建成区范围内非成套住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长、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环境卫生脏乱差、基础设施不完善,教育、文化、医疗、公共绿地、停车场等设施不配套,存在严重防汛排涝、社会治安、防火防灾等安全隐患的集中居住区。

  (二)其它片区。指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基本符合危旧片区条件的集中居住区。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土地招拍挂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具体承担辖区内危旧片区改造的拆迁安置、资金运作、规划设计及工程推进等工作(老城区和市府新区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危旧片区改造工作邀请片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及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全过程监督,拆迁安置政策、规划设计方案等实行公示制度,充分听取片区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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