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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省局下放委托设区市、县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省局下放委托设区市、县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10月10日召开全省精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会议精神,现将省局下放设区市、县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如下实施贯彻意见:

  一、省局下放委托事项

  1、省局下放委托市局项目(见附表一);

  2、省局下放县区项目(见附表二)。

  二、下放委托实施时间

  省局下放委托市局事项从2009年10月12日实施,委托项目以签订委托书开始实施;下放县区事项2009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

  三、几点要求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安监局要认真学习领会省局《通知》精神,对于省局下放委托的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要求,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流程和时限。在10月19日前完成与市安监局一处、市安监局窗口业务衔接,使下放、委托工作实施“无缝对接”。

  2、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将市区范围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农药经营、销售和仓储网点一律撤出市区”等相关规定,故本市城区内不允许从事不符合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

  3、依据《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的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在城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行为的经营户,按照市局原申办危险化学品贸易经营条件审批,在征求县区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局统一发证。

  4、为服务客商,兑现招商引资市政府的承诺,在化工大市场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商户,由化工大市场出具意见后直接到市局办理行政许可。

  5、市安监局将对全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不得将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再次下放到乡镇,发现违规行为,将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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