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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大力扶持,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三)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办学。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中小学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建立对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机制。教育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充实到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任教或作为学前教育辅导员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对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免费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且比较稳定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四)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温政办〔2008〕111号文规定要求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创造条件依照公办幼儿园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使民办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幼儿园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要给予应缴保险费总额35%的补助。民办幼儿园要按《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标准。

  六、加强管理,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学区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分别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十六)严格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拒绝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又不及时整改擅自招生的,由各级政府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安全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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