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按生均教育成本与办园等级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的制度。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51号)要求向地税部门领取票据,实行税务登记,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所收经费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落实政策,加快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严格按编制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按照省定标准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师并实行全员聘用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每所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2名公办教师的支持。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建立政策导向机制,吸引优秀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十一)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对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
(十二)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依托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加大培养力度;在全市中等专业学校中扶植办学基础好的学前教育专业,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要将幼儿园教师在职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教育范畴,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省特级教师的培养,开展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取得高一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