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2〕64号)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33-2007)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举办主体必须是政府或部门,并要按照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采取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形式举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将配套幼儿园以出租、委托、承包等形式交付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办,已出租、委托、承包的,由当地政府牵头限期收回。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公建配套幼儿园的监管,加大经费投入,配备人员编制。对于引入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实行合作办园的,举办单位须选派人员参与教学与管理,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并按公办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收费。
(七)坚持多元化办园体制。各地在办好和发展公办幼儿园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举办幼儿园。坚持“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园体制改革。稳妥推进集团化办园,大力推行“名园加新园”、“名园加弱园”、“名园加农园”、“名园加民园”的集团办园模式。鼓励优质幼儿园利用既有资源和社会声誉,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形式放大优质教育效应。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三、加大投入,确保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八)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到2012年,区(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力争达到6%以上,县力争达到3%以上,并做到逐步提高。从2009年开始要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到2012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用于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500万,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全市学前教育的发展。主要用于达标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等级幼儿园奖励,低收费规范幼儿园(班)经费补助,幼儿园教师培训等。各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幼儿园升等奖励和特殊困难儿童的入园教育资助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根据上级的奖励、补助,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镇中心幼儿园和改善村幼儿园办园条件。